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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10个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 2024-03-23 13:02:28 |   作者: 800型铜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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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应急管理部公布10个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新民晚报·新民网】自从三年前应急管理部部署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以来,围绕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3个重点行业领域,聚焦“钢8条”“铝7条”“粉尘6条”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开展集中治理攻坚。今天,应急管理部公布10个“百日清零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家具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例

  2022年5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项涉及“粉尘6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木工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不再使用砂光机。2022年5月31日上午,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召开工作会,决定对其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做进一步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违反《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相关规定。6月2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某家具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分局。7月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程序将该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目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近期法院将开庭审理。

  2022年7月26日-2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2项涉及“钢8条”,分别是:炼钢厂炼钢车间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个主控室;连铸车间漏钢回转流槽破损,多处耐火泥脱落,未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李某分别作出罚款48.4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钢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7日,广东省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连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1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钢8条”:连铸平台未设置中间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罚情况: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曾某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和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0日-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不锈钢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4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涉及“钢8条”,分别是:炼钢厂连铸平台漏钢回转流槽前端设置在事故钢水罐下方,事故钢水无法流入事故罐;炼钢厂吊运液渣未使用带有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钢厂钢包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钢水吊运影响区域内;炼钢厂LF精炼炉炉盖冷却水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罚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22日-23日,江苏省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合金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行为,其中1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铝7条”:铝水出口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失效,流槽和模盘接口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失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卢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罚情况: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卢某分别作出处罚3.98万元和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6日,山西省河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12345专线”市民举报线索,组织专家对某科技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4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涉及“铝7条”,分别是:熔炼炉铝水出口机械锁紧装置失效;铝水出口、流槽与模盘接口的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投用,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应急排放阀失效,不能够实现联锁;结晶器冷却水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和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失效,不能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钢丝绳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处罚情况:河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胶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涉及“铝7条”,分别是:铝圆片车间2台固定熔炼炉铝水出口均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固定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的快速切断阀实现联锁;固定式熔炼炉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设施。处罚情况: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门窗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5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粉尘6条”,分别是:防火门车间静电粉末喷涂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未按规定制定防火门车间静电粉末清扫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卢某未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处罚情况:西青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卢某分别作出罚款17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居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居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涉及“粉尘6条”,分别是:3号车间砂光机与连接的风管处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砂光机等设备积尘未及时清扫。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罚情况: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王某分别作出罚款4.9万元和4.9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国务院安委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帮扶组的指导下,对某木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5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行为,其中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 “粉尘6条”,分别是:生态板2车间与生态板3车间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相互连通;生态板2车间、3车间、板心车间除尘系统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罚情况:榕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7.7万元和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杜雨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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