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7 01:23:53 | 作者: 单机设备
这次涉案让我们深刻意识到,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依法经营才能长久发展。对于检察建议,我司将逐一整改落实。
日前,在一场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上,G公司代表向检察官、人民监督员和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代表郑重表态。
2019年起,G公司未解决困难,与他人约定,通过“股票分析师”在网络站点平台宣传,推荐该公司股票,以股权投资为名,非法募集资金。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G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在人民监督员、金融同业公会等第三方的见证下,向G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这种饮鸩止渴的‘融资’方式并不可以真正处理问题,影响的只会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金融秩序的健康稳定。”宣告会上,检察官如此说道,“当下颇为热门的直播‘荐股’需引起公众警惕。”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代表为“三方(即邀请第三方)+三化(即宣告场所化、仪式化、公开化)”的检察建议宣告方式点赞,并希望“今后在新三板领域综合治理上加强合作”。检察建议制发后,G公司及涉案的“融资中间人”魏某(另案处理)又陆续退赔百余万元(此前已退赔千余万元)。
2019年下半年起,某直播平台上的“股票分析师”积极向网民推荐G公司的股票。“股票分析师”介绍G公司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很好,不出一年半载就能上市,上市后股票会翻倍,现在入股正是好时机。“股票分析师”还保证,即使不能上市,公司会退回本金并支付8%的利息,能够说是只赚不赔的投资。很快,不少投资者大量购入该公司股票。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G公司却无法兑现协议承诺,既没有按约变更股权(成功上市),也不进行回购。2021年起,不断有投资人上门要求G公司兑现,同时有部分投资人报案。
此时,G公司负责人王某也想到自己错误的经营理念和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了麻烦。这是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年前,由于经营中出现困难,公司负责人王某到处寻找募集资金的渠道。这时,朋友魏某向他介绍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邱某(另案处理)。邱某提出可以拟定《股权转让协议》并做包装宣传,以每股10元作价,转让公司500万股股份。公司上市,股票就会上涨;没有上市,则由G公司回购股权。
得到王某的同意后,邱某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在直播平台上宣传,募集了五千余万元资金。随着一笔笔投资款注入,公司的资金缺口补上了。案发后王某承认“当时侥幸地认为不会触发‘回购’”。
即使不会触发“回购”,还可以顺利上市,就可以任由他人在直播平台“荐股”吗?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像G公司这样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是有专门的平台的,即“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股份转让系统”,不能够最终靠直播“荐股”这样的方式。经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通过“股票分析师”在网络站点平台“荐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及投资人两百余人。
案发后,王某自首并认罪认罚。经此一案,G公司暴露出内部管理、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024年1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和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代表全程参与,向G公司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建议其重塑良好企业经营文化,提升全体员工法律意识,依法实施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履行新三板公司社会责任。
“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之下,G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同时,也在积极退赔中。投资人的部分损失得到挽回。”检察官介绍道。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和G公司提起公诉。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回顾此类案件发现,在直播平台以购买原始股的形式、欺骗金融投资者进行所谓“新三板投资”的情况在当下并不算少见,受害者中不乏老年人。检察官认为,除了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企业股票发行转让,督促直播平台做整治之外,更重要的是做好普法工作,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
“公众投资理财需求和渠道日益增多。直播‘荐股’诱惑力强,主播头衔多变、身份隐秘,夸大炒股技巧。在高密度信息轰炸下,投资者往往难以识破,更容易‘上头’。”检察官提醒,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广大金融投资者要注意甄别信息源自,通过权威正规的信息渠道和合法机构获取股票相关信息,不要轻信所谓的“股票分析师”“投资专家”。“转板上市”在现实中并不是特别容易,要警惕承诺“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骗局。另外,要注意识别汇款账号,合法机构汇款不得进入私人账户。新三板对自然人投资者要求门槛较高,适格投资者交易挂牌公司股票,应当通过券商开立实名账户,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切勿参与以“股份代持”“股权转让”等名义进行的各类场外交易。